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对跨学科跨专业复合型人才的需求,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适应能力,学校实行本科学生双学位、双专业制度。为保证双学位、双专业制度的实施,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科学生双学位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取得本专业(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又取得不同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第二专业资格,且符合授予学位条件并取得学位;本科学生双专业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取得本专业(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同时,又修读了主修专业所属学科门类以内其它专业的课程,且符合毕业资格条件并取得其毕业证书。
第二章 申请修读对象、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 申请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资格与条件
(一)广东金融学院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学生。
(二)政治思想表现好,在校期间未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三)学有余力,主修课程成绩优良,已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7以上。
(四)主修专业第一学年所修全部课程无补考记录。
第四条 每位全日制本科生只能申请修读一个本科双学位或双专业,必须选择跨一级学科或跨系的本科专业修读。
第五条 申请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程序
(一)凡招收本科生专业的各系,应在每学年下学期末(18周前)将本系各专业接收双学士学位和双专业的人数和条件的申请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并向全校公布。
(二)学生应根据申请资格与条件,考虑双学位双专业招生人数情况,在第三学期第1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填报《双学位双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交教务处。
(三) 教务处会同招生专业所在系根据学生学业成绩与综合表现,按照双学位双专业申请资格与条件规定,对学生的申请情况进行审核,依据学分绩点排名(若绩点相同,按前两学期必修课总成绩排名),确定各个专业修读双学位双专业学生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四)教务处根据学校批准的名单,在《双学位双专业申请表》上盖章后,返还主修专业所在系和双学位、双专业接收系各一份,另一份由教务处保存。
(五)教务处将录取结果通知主修专业所在系和双学位、双专业接收系,并发给学生修读双学位听课证或修读双专业听课证。双学位、双专业学生从该学年的第一学期第五周开始修读。
第三章 缴费与注册
第六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课程应按学分缴费(执行粤价[2007]38号文件)。学校具体执行标准为:经济学、管理学、文学(不含外语类)、法学类专业每学分90元,理学、工学、外语类专业每学分100元。
若省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新的学费政策,学校将执行新缴费标准。
第七条 获准修读本科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须在每学年规定的时间内到财务处缴纳学费,并凭缴费收据到接收系办理注册手续。
各接收系在新学期开学三周内将已办理修读本科双学位、双专业注册手续的学生名册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学生自愿选择并履行了规定程序修读双学位、双专业,原则上不得随意中途退读。中途退出学习的学生不得再申请修读双学位,且尚未修读课程已缴学费不得退还。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各系根据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本科专业的教学条件、社会和学生的实际需求情况,向教务处提出开办双学位、双专业的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确定实行双学位、双专业的本科专业。
第十条 各个双学位、双专业接收系在制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时,应同时确定双学位、双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规格,制定教学计划和具体要求,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执行。
第十一条 双学位、双专业的课程一般应包括双学位专业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等,双学位总学分一般应达到60分(含毕业论文),双专业总学分一般为50分(含毕业论文)。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必须修满双学位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并完成毕业论文4学分。
第十二条 本科双学位、双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性质均为必修课程,学生应在主修专业第三至第八学期修完全部课程。
第十三条 双学位、双专业的教学计划的执行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发放每学期教学任务书,并由相关系落实教学任务。相关系不得随意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进行课程调整的,须由承担双学位双专业培养任务的系(部)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由教务处按程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四条 双学位、双专业的教学实行单独编班授课,每班最低开班人数:外语类专业30人,非外语类专业50人。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假期、双休日和周五晚上。
第十五条 双学位、双专业的课程教学要求、毕业论文的质量要求应与将本专业作为主修专业的要求相同。
第十六条 学生双学位、双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内容重复时,经学生申请,所在系出具成绩证明,双学位、双专业教学系审核认可后,可以免修双学位、双专业教学计划中的相关课程。对课程内容部分重复,但层次不同的必修课程(如:外语、数学、计算机等有不同层次的课程,及部分不同层次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已修高层课的可免修低层课,已修低层课的仍须修高层课。
第十七条 期末考试由接收系负责组织,原则上安排在每学期考试周进行,考试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学校期末考试日程安排确定后,学生如有双学位、双专业课程与主修课程考试时间安排冲突,应在一周内到接收系申请,由接收系在考试周内的星期六、星期日安排冲突的双学位、双专业课程考试,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 双学位、双专业学生不变更学籍,仍归主修专业所在系管理。
第十九条 双学位、双专业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课程的学习。双学位、双专业学生发生以下情形应终止或取消其双学位、双专业资格:
(1)由于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或其他原因致使前六个学期主修课程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0者,主修系应劝其终止修读双学位、双专业;
(2)主修专业必修课补考若累计有两门或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主修系应劝其终止修读双学位、双专业;
(3)若双学位、双专业课程学分绩点小于1.5者,双学位、双专业接收系应劝其终止修读双学位;
(4)发生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双学位、双专业资格。
第二十条 凡终止双学位、双专业学习的学生所学的双学位、双专业的课程学分记入全校公共选修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 双学位、双专业学制为三年。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时,必须完成双学位、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双学位、双专业接收系要建立双学位、双专业学生成绩档案,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规范成绩管理。双学位、双专业课程成绩和学分记入“广东金融学院双学位双专业课程成绩登记表”,并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双学位、双专业接收系的教学秘书应做好双学位、双专业课程成绩管理工作,应按学期将学生的双学位、双专业课程成绩登入《双学士学位成绩登记表》和《双专业成绩登记表》,在学生学业全部结束后,将双学位、双专业课程成绩登记册送交学生主修系和教务处,由教务处附在《广东金融学院学业成绩表》之后一并存档。
第二十四条 双学位、双专业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必须重修(随主修专业班级重修),重修课程不及格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七章 学位资格、毕业资格审定与证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双学位的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位的同时,按照双学位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并完成毕业论文,符合《广东金融学院授予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规定(试行)》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获得双学位证书。未达到双学士学位要求者,或修满双学士学位学分,但未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者,均不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双专业的学生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同时,完成双专业规定的学分,可取得双专业毕业证书。未达到双专业规定的学分者,或修满双专业学分,但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均不发给双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双学位的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未修满双学位规定的学分,但达到双专业规定的学分,可取得双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完成双专业规定的学分,但主修专业暂为结业,须在规定时间完成主修专业的学业,以换发主修专业毕业证的,在换发主修专业毕业证的同时,补发双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双学位双专业学生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未获得双学位、双专业证书者,若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条 未取得双学位、双专业证书,不影响其主修专业的学籍、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一条 获得双学位的学生,在其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上注明“修读**专业为第二专业”,在其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上注明所获双学位。获得双专业的学生,在其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上注明“修读**专业为第二专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项,参照学校同级本科学生有关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